更新时间:2018-06-22 09:51作者:王新老师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公款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到外地实习、工作(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和调动搬迁等经费开支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地)、县(市)的差旅费制度,可参照国家和省级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07〕5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黑财行〔2008〕3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