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09:45作者:王新老师
第三十六条 省级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08〕2011号)和《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制发<关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以及其他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琼财税〔1996〕行字第64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全国分地区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