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5 14:46作者:李天扬老师
4.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原待遇其它项目(标准)继续按原渠道发放,所需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三)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和工作年限等确定,由省统一制定视同缴费指数表。视同缴费指数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印发。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印发。
(四)关于“中人”待遇过渡。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A: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岗位)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