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16:09作者:李天扬老师
7、我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何时开始建立?
答:社保经办机构按居民身份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市直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从1996年元月开始建立个人账户。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从1996年8月开始建立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自参加工作之月起开始建立个人账户。
8、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是多少?
答:具体记账比例为: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为16%(按当年本单位平均缴费基数记8%,本人缴费基数记8%)。从1998年元月开始,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为当年本人缴费基数的11%。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由单位缴纳部分划入。
9、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是否要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所招收的全民固定工人,其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要补缴养老保险费。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合同制以前所招收的集体工和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应补缴养老保险费,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到单位整体参加养老保险的上一个月止。具体补缴标准是:(1)1993年9月30日前,按1993年9月份本人月工资额单位按15%、个人按3%计算。(2)1993年10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按1994年12月份本人月工资额单位按20%、个人按3%计算。(3)1996年元月1日以后的,单位缴纳部分按本单位上年度末人平工资单位按24%、个人按本人上年末月工资额的3%计算。以上三个阶段分段计算,一次性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