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16:06作者:王华老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
1、基金的征集标准:单位缴纳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的23%,个人缴纳标准暂定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以后随着个人工资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最终达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
2、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参保单位应在每一年度末为干部、职工申报下一年度缴费基数。
3、在职人员增减变动的办理:参保单位有新增人员,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新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调动转入等手续到社保处业务科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参保单位如有人员减少,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调出手续、退休审批表、死亡通知单等办理转出、停保、退保等手续。
4、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向其个人扣缴,与单位部分同时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缴纳;委托银行代为扣缴;直接上门收缴。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
1、支付项目: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金。按规定享受的津补贴、奖金、暂未列入支付补贴项目的交通补助费、护理费及部分离退休老同志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助费等仍按原渠道支付。
2、支付的条件和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参保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在《实施办法》施行前的革命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每满一年,按离岗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养老生活保险金。
(2)养老金支付的标准:暂按国发[1978]104号和湘人发[2006]136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3)个人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3、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办法:基本养老保险金可以委托原单位发放;可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