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15:59作者:李天扬老师
根据湖南省政府公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我市决定从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改革范围包括: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规定继续发给离休费。
此次改革事关全市18.3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政策将发生哪些重大变化?记者结合会议精神,进行了整理。
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并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
以10月1日为界,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原由国家规定以及由国家批准、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不变,并参加今后统一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养老金按改革后的计发办法计发,即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按改革后实际缴费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对“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为实现“中人”的待遇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不降低。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从原来的单位保障方式改为社会保险方式,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20%个人缴8%。
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即“300%封顶、60%托底”。如,某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00元,王先生的个人工资为8000元,那么他在第二年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7500元,其超出的500元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