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08:54作者:三水老师
(三)启动了第一批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登记工作。按照分批分类、积极稳妥,边推进、边完善的工作思路,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分批分类开展参保登记工作。第一批开展参保登记的单位共四类:一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二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三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2〕3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分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四是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3〕13号)文件划分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第二批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范围是按照中发〔2011〕5号和豫发〔2012〕3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分为公益二类及其他类型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要求,6月底前将全省第一批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并从基金中支付养老金,9月底前将其他符合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并支付养老金,包括2016年调整增加的养老金。
十五、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参保时间如何确定?
10月1日以前在企业参加工作,10月1日以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时间为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时间。10月1日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后调入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参保时间为10月1日。
十六、原在企业工作、制度改革前已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应参保缴费但未参保缴费,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根据豫政〔2015〕68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应参保缴费但未参保缴费的时段,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十七、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改革后退休时是否加发基本退休费?
豫政〔2015〕68号文件规定,“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