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07:55作者:李天扬老师
省直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下发。高校、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单位根据湘人社发〔2012〕84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考虑上述核减因素和12月份基本工资新老标准的差额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直接核定。
各市州机关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和绩效工资总量调整操作办法,可参照省直单位办法执行。
二、关于“增不抵缴”和增资水平偏低问题的处理
“增不抵缴”是指,此次调标增加的基本工资不足以完全弥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判断是否“增不抵缴”是以本人的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高于这次调标增加的基本工资的为“增不抵缴”。
为避免出现“增不抵缴”现象,并确保增资不低于100元(月标准,下同),对“增不抵缴”人员和实际增资低于100元的人员,可将其实际增资补齐到100元,补齐部分作为临时性补贴。实际增资等于或高于100元的,不发放临时性补贴。临时性补贴不作为基本工资和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也不纳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待今后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时逐步冲销,最多3次全部冲销。
“增不抵缴”人员临时性补贴计算办法是:10月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额-(调标后月基本工资-调标前月基本工资-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减少额度)+100元;实际增资低于100元人员的临时性补贴计算办法是:100元-〔(调标后月基本工资-调标前月基本工资-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减少额度)-10月的个人养老保险缴费额〕。
上述计算临时性补贴的10月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额,按如下办法确定:(本人12月的基本工资+12月的规范津贴补贴或月均绩效工资+机关年终一次性奖金/12+12月的国家和省统一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津贴补贴)×12%。国家和省统一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津贴补贴项目,包括教护龄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教护提高10%、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女职工卫生费等。
三、关于基本工资调标实施和养老保险改革的衔接办法
(一)12月31日前,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减少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