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08:53作者:王华老师
桂政发〔2015〕53号文件第四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
(一)“老人”待遇标准计发。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9月30日(含)前已退休且原属于编制内的人员(即“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中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二)“新人”待遇标准计发。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中人”待遇标准计发。9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其9月30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为工作年限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其10月1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本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确保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新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平稳衔接,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1.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