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1:32作者:王华老师
下岗职工创业优惠政策
1.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明进入各类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第1年免收、第2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2.对具有脱困条件的特困下岗职工从事小养殖、小种植、庭院经济、小门店经营等活动的,工会要通过小额贷款形式扶持其再就业。
3.办理个体工商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的工商行政管理优惠政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的优惠政策。
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个体,注册时间在2011年10月1日后的下列人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 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2、 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3、 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标准和期限:对符合申领条件人员,市南区户籍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补贴的扶持期限为两年,从补贴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提供:
1、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面复印)
5、本人工商银行卡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