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1:18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本意见中的“困难企业”是指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日前一个季度产值或营业额(含出口销售额)同比下降30%以上;
2. 今年以来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不超过20人或净裁员人数占企业在职总人数的10%以下;
3.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采取轮休轮岗或组织员工培训等形式稳定职工队伍;
5.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6.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同一困难企业只能选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市、县、区应建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机构,负责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
(二)困难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由所在地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市联席会议机构审批。
(三)困难企业认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