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13:49作者:李一老师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聘)劳动合同证明书;
3、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本人二寸免冠照片2张;
4、非本地户口须提供居住证明。
1、职工失业后由单位将失业人员档案在7日内送达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劳动代理窗口;;
2、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经办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3、登记申领完毕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复审。审核通过后,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联系函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备案,次月开始享受失业保险金。每月6-10日,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医疗保险缴费凭据(失业后自行缴纳养老保险的须提供)到经办机构签名并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28日凭存折到市建行各网点取款。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名并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视同已重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