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1:45作者:王华老师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精神,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该通知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1%。同时规定,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即降低费率期限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
该通知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仍为20%。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仍为0.5%。由于个人的基本养老金和企业缴费比例无直接关系,因此,降低单位缴费费率对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并不会产生影响。
降低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三去、一降、一补”重大战略的工作部署之一。该通知要求,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2015年出台的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
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这是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必须要确保的一个前提条件。该通知指出,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险的投入,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