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5 02:15作者:李天扬老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部分由1%降至0.7%,个人部分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4月6日
山西省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对象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参加过失业保险,非本人意愿而中断工作者,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在原单位交纳失业保险超过一年者,且有求职需求的,均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非本人意愿中断劳动合同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因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被终止的;
2.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等;
3.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山西省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主要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以及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导致本人辞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