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2 02:51作者:王华老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措施,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岗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将自治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低至0.5%,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为实现我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4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三、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