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2 01:52作者:才子老师
记者13日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陕西省将从2017年5月1日起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调整后,一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260元/月,二类区1185元/月,三类区1110元/月,四类区1035元/月,其它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调整后,最高标准从1110元提高到1260元,最低标准从892.5元提高到1035元。本次调整是陕西省连续第六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比平均增加153.7元,增幅达15.5%,位居全国中等偏上水平,保障水平与陕西省经济发展速度增长水平基本同步。
其中,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一类区标准;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执行二类区标准;户县、周至县,执行三类区标准;蓝田县,执行四类区标准。
适当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改善民生、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也是陕西省继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之后的又一项惠民政策,有利于让人民群众更多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失业金领取期限
1、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不满2年,可领取3个月;
2、缴纳失业保险满2年不满3年,可领取6个月;
3、缴纳失业保险满3年不满4年,可领取9个月;
4、缴纳失业保险满4年不满5年,可领取12个月;
5、缴纳失业保险满5年的,可领取13个月;
6、缴纳失业保险满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领取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