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09:59作者:三水老师
办理条件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金发放标准
我市再次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至80元不等,最高标准增至900元,最低标准增至770元。
沧州市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况
办理材料
1.《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证及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求职登记证明
4.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
5.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办理流程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办理地点
办理地址:
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
地址:沧州市解放西路1号
电话:0317-2026639、2080564、21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