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4:08作者:王新老师
办理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金发放标准
淮安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每人每月585元。
1.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2.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3.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失业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淮安市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况
办理材料
(1)参加工作期间签订的起止劳动合同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单位已经办理个人档案移交者,该项资料无需提供);
(2)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两份;
(3)《淮安区退工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需单位加盖公章);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尚未办理的需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咨询办理,外市人员可在本次就业单位所在的辖区内办理);
(5)本人身份证、建设银行账户复印件一份(须合印在一张上);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个人档案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材料;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