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5:23作者:王华老师
问:降低费率,对参保单位及职工有哪些实惠?
答:本次降低费率将减轻单位缴费负担近1亿元,减轻个人缴费负担近0.86亿元,职工个人每年减少缴费平均262元,受益职工达到39.47万人。
问:降低费率是否会影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答:不会影响。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符合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仍执行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即:西宁、海东每人每月720元,海北、海南、黄南每人每月730元,海西、玉树、果洛每人每月740元。
问:降低费率是否会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答: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是和失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挂钩,即: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加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因此,降低费率不会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问:降低费率后,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继续执行。2015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继续给予中小微企业稳岗补贴。同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近期还出台了新一轮援企稳岗政策,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且采取多种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的,也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时间为2015年7月以前,即2015年申请的稳岗补贴,以后年度以此类推,执行期至2020年。
问:目前参保单位及职工已按原费率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答:降低费率政策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3—4月已按原费率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由缴费单位在5月或以后月份申报缴费额时将多缴部分予以冲减。各参保单位应严格按降费率政策规定,做好本单位及每个职工的缴费清算和代扣代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