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4:33作者:王新老师
6.失业人员享受资格审核表》(用人单位填报)。
7.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分区花名册》(用人单位填报)。
8.《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用人单位填报)。
9.《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人员填报)。
领取流程
领取《就.失业证》→失业登记→就业转失业录入→(劳动局对《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审批)→打印《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办理失业金申领资格申报审批→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及《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存入失业人员档案→告知失业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办理个人登记及相关手续。
领取地址
申报时限:
1、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向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2、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个人申报登记手续。
3、因失业人员到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导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失业申报或登记的,经仲裁机构仲裁或审判后,如维持企业的处理决定,可在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开出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申报和登记手续。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地点: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和平区建设路18号办公室
23030904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
和平区新兴路13号天赐园8号楼北侧办公室
2782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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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