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5 17:13作者:三水老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此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当参加当地指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的,将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
注意事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提供如下材料:失业登记证明;原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下联;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2张;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开户银行开设存折或卡,提供存折或卡号复印件;失业人员如有在属地以外的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须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属地,以便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和发放标准如何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当从重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办法》还对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有如下规定:(一)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二)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确定各区辖市、县(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