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09:11作者:王华老师
7、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8、失业职工怎样领取失业救济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持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企业所在区社保分局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9、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凭医疗费票据,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每人每月不超过本人月领取失业金10%的医疗补助金。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经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给予不超过医疗费60%的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每年领取医疗补助金最多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倍。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一次性发给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不低于本人年应领失业保险金的50%。
1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能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名单,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1、某企业2006年破产,当年没有同职工办解除合同手续,2010年企业给职工补缴了失业保险费,职工应按什么标准领取失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