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8:37作者:三水老师
十二、单位欠费处理单位和职工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与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签订欠费补缴协议,按协议约定补缴。
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单位及其职工在一年内清缴了所欠失业保险费与滞纳金的,失业人员从单位清缴欠费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逾期不缴纳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赔偿。
十三、失业保险待遇赔偿标准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欠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应比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
十四、各级财政要切实保证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经费来源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根据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各级财政在预算中要作出安排,落实单位缴费的经费来源,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按基本工资的2%,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按财政补助工资部分的2%,根据预算级次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安排;中央在渝事业单位,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规定,缴费所需资金在其支出预算中列支。
十五、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9]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