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8:35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七条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按季自行缴纳,或由其开户银行根据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季出具的“职工失业保险费委托收款书”,代为扣缴,转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银行对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实行保值贴补时,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同样的保值措施,所得利息和保值贴补纳入基金。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市和区(市)县分别筹集,实行分级管理。地处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青白江七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单位和外商及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和基金的管理;以上七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区范围内区及区属以下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和基金的管理。其他县(市)范围内的单位由各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和基金的管理,各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季将筹集基金的10%上缴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并入基金专户,用于全市调剂。
市和区(市)县本年度基金支出大于收入时,可动用上年结余;不敷使用时,由各级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九条失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由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编制,经同级劳动行政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本级预、决算,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失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各级财政、审计和工会要加强对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清算组织必须通知单位所在地的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其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应在支付清算费用后与工资同一顺序补缴。
第五章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及代发手续费;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门诊医药费和医药补助费、生育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三)为促进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费用;
(四)失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金;
(五)失业保险管理费;
(六)银行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手续费。
(七)国务院、省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