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18:26作者:王华老师
查缴费单位参保登记、缴费记录以及移交人员的个人账户、劳动档案等信息,建立核查电子档案,对于符合接收条件的,市级经办机构在系统内授权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批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手续。
第十三条全市各级经办机构须建立所属地区失业保险欠费黑名单,并做好每月按期更新黑名单信息工作,严格杜绝参保单位在欠费状态下,接收所属职工进入失业保险,并享受待遇的情况。特别是对于已进行参保登记、申报及做实个人账户的单位,其移交失业人员档案中出现该单位劳动合同起始时间早于单位登记参保时间,即使办理了失业登记,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愿。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转制、关闭或解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本人过失被开除、除名、辞退的;因参保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参保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五条全市各级经办机构只接收参保单位劳资、人事部门移交的失业人员档案,并按规定履行交接手续,档案材料齐全,行政备案等手续完备,否则不予受理;职工失业后,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手续,逾期视同个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伤病不能进行求职登记的失业人员,经市级经办机构核实授权后,各县(市)、大孤山经济区经办机构可以正常接收,并按其参保缴费年限计发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章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计发时间及标准:
(一)失业人员与单位无劳动争议,单位已按规定到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并已通知到本人,本人60日内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视为失业人员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下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本《细则》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被核准领取之月起计算,按月发放。
(二)失业人员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与所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并最终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时间和享受待遇标准按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