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4 19:38作者:才子老师
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104元每月。
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如何办理按月领取登记手续?
答:失业人员应当凭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求职证明(无相关证明的,书面说明求职情况或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登记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将停发失业保险金。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失业人员的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申领。
8、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市外省内户籍人员,如想回户籍地领取失业金如何办理?
答:1、申请人带所需资料到我市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出;2、我市社保经办部门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后向申请人出具《珠海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3、申请人带所需资料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对方机构同意转入后,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4、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在收到对方社保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出转移金额,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寄给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归档保存。
9、在市外参加失业保险的我市户籍人员,如想回珠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办理?
答:1、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书面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符合条件的,养老失业待遇核发部门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3、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并发送《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