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22:25作者:王华老师
不能。
14、户口是外地的职工,失业后如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由哈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人员本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金额一次性转到其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迁入地失业保险机构负责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缴纳医疗保险费、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15、职工失业后怎样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失业后,应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持本人户口、身份证、1寸照片、《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失业登记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填报职业培训意向和求职意向。
16、领取失业保险金刚刚两个月,就找到了新的工作,还有几个月期限的待遇没领完,可以继续领吗?
不可以。可以办理失业保险金缓领手续,将剩余期限的待遇予以保留。
17、有的失业人员不理解,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什么必须参加培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8、失业人员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吗?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重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不需要补交。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及缴费工资指数。
19、原来在沈阳工作了几年,现在在哈尔滨市工作,失业保险可以转移吗?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所谓的跨统筹地区就业,是指职工到当前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就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跨统筹地区就业前,职工已经失业,并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二是跨统筹地区就业前,职工已经失业,但是因各种原因并没有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就业;三是跨统筹地区就业前没有处于失业状态。例如因组织调动发生的跨统筹地区就业,也不存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