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29 23:29作者:李一老师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
(三)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失业登记及求职登记证明;
(四)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五)计划生育证明;
(六)就业失业证或失业证明;
(七)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4、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就业培训。
5、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十一、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签到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于每月20日前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其中3、6、9、12月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到(人力资源市场8、9号窗口),其它月份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签到。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如失业人员未按要求签到,未签到的当月不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未发放的月份往后续延。
十二、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迁出地经办机构应为迁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迁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迁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迁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迁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迁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迁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迁往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不划转,失业人员按迁入地的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统筹地区内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自动接续。
2、在职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由转入单位在办理该职工参保缴费手续时一并办理。
转入地经办机构凭转出地经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