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0:01作者:三水老师
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高龄和残疾人生活补贴定期核查制度,加强保障对象自然减员管理。原则上每年6月底和12月底要分别进行1次资格审查,通过采取相互见面、入户调查、指纹认证、异地协助认证等方式进行生存认证和调查,如发现人员亡故、失踪、户口迁出所在地等已丧失享受条件的情况,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停发待遇。享受高龄和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迁出本省的,要从户籍迁出日起下月停止发放补贴资金,并与迁入地做好衔接工作。
我省将加快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信息化管理要在年底前实现全省全覆盖。建立村级信息协管员制度。专职信息协管员主要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政策宣传和日常服务工作,负责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的生存认证和调查,及时上报和反馈重点社会保障对象自然减员和家庭经济收入变化等信息。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要长期公示
建立重点社会保障对象长期公示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固定公示栏,对最低生活保障、高龄老人和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有关信息进行长期公示。推进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利用互联网实现随时随地对参保信息查询,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近亲属备案制度,以此坚决杜绝人情保和关系保。
信息核查和比对咋进行
本报讯 记者获悉,我省救助申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将通过信息核查和比对,防止虚假申报和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对疑似重复参保、重复报销等行为,将进行核查处理。重复报销将建立追缴机制追回。
救助申请核查 市、县政府要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并在民政部门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低保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养老保险核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以金保工程信息系统为平台,定期进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跨险种核查和比对,对核查出的疑似重复领取待遇行为,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和处理。定期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数据平台,与相关省(市)协查通报,及时核查处理跨省区的重复领取待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