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43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草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失业保险情况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