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38作者:王华老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八、享受失业保险部门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条件
凡是在2008年1月及以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包括在2008年1月以前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期间都可享受失业保险部门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同时从2008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不再发放。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已由原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部门不予重复代缴。对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本人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凭本人身份证、《劳动手册》、医疗保险缴费单据,经属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统一于每年11月1日至15日到市失业保险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账手续。
九、报销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的代缴标准为:2008年1月2016年6月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80%×4.75%报销,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超过1年、不足两年的按两年计算)。2016年7月之后为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80%×8%报销;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超过1年、不足两年的按两年计算)。
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抚恤金发放标准
丧葬费的标准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
抚恤金的标准为: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领取失业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抚恤金。供养一人发给6个月抚恤金;供养两人发给12个月抚恤金;供养三人及以上的发给18个月抚恤金。
十一、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条件
(一)死者配偶无生活来源,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二)死者生前抚养子女未满16周岁的;(三)死者父母无固定生活来源,生活靠死者生前赡养的。
十二、失业人员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如符合低保条件,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只要其家属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