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37作者:王华老师
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日前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新《条例》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近日,省人社厅对《条例》的新内容进行了解读。
《条例》修订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新《条例》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在制度上消除了两个群体的差异,实现同等缴费、同等待遇,还可以同等享受就业服务、医疗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在失业保险政策上实现均等化。
此外,新《条例》在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增加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时增加生育保障,对领取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3倍。
新修订的《条例》还完善了医疗保障,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原由个人支付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用缴费。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告诉南方日报记者,新《条例》允许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对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适当下调费率,鼓励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减少裁员。
据介绍,新《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保障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在全省范围内都可顺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为便于外省户籍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例》对不选择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此外,《条例》还规定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在怀孕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子女未满一周岁等特殊情形,可以不接受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不必每月办理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