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37作者:才子老师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青岛市失业保险政策。
⒈失业保险金按什么标准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欠缴的年度应补缴):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调整为:市内七区每人每月420元;五市每人每月370元。每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的门诊医疗补助金调整为:市内七区每人每月21元,五市每人每月19元。
⒉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⑴用人单位办理解聘备案,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失业保险金资格和月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职工个人档案、单位和区(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已签章的《失业人员登记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市内四区用人单位到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解聘备案服务窗口、五市三区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市、区就业服务中心为职工办理解聘备案和档案转移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用人单位报送的解聘备案材料,审核单位和个人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情况,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失业人员解聘备案手续,同时,按照国务院、省、市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审核、确认职工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核定个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月数,出具《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由用人单位在3日内送达解聘职工个人。
⑵个人进行失业登记。
已解聘备案的人员应持《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按规定时间到指定机构参加统一的职业指导,并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争议处理调解裁决文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失业登记通知单》回执、本人户口簿、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指定银行的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及城阳区到市、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五市三区为《求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