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2 13:31作者:王新老师
再次,从执行的外部条件出发,公众的法律意识薄弱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的执行威慑机制的不完善和威慑力度的不强,也导致执行难。现代法律意识尚未形成,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还没有真正确立起尊重法院和法院裁判的意识。法律文书生效以后,义务履行者并没有严格按照文书的判决要求去做。试想一下,一个在审判阶段,连答辩状都没有提交,也没有出庭为自己辩驳的败诉者,怎么会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呢?许多当事人都无视法院的判决的,甚至公然抗法,或者是即使有财产,也需要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才可以执结案件,这样也就大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在实习的过程中,我曾经见过连裁定书是什么都不是很清楚的拖欠工人工资的企业老板。试想一下,连这样简单的裁定书都不知道的人,怎么会尊重法律,崇尚法律,严格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去履行自己的义务呢?公众的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法律的信赖是顺利执行很大的保障。
另外,保护主义的严重干扰也成了顺利执行的一个障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我们现在地政治形势、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形势的产物。各个地方政府和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在别的地方法院对本地区法院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者扣押的时候,会根据各自的利益进行不同程度的阻挠,或者是不提供积极的协助。这样,那些财产在别地的案件就不能很好、及时地进行执结了。
同时,社会诚信的缺失和执行者的素质不高,积极性不强,或者工作量比较大,而执行人员超负荷地工作等等其他原因都是会导致执行难的。
而解决这些难题的对策,我想应该从以下这些方面着手:
第一,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做好立法工作。人大需要加大立法进程,对执行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考察和探讨,找出问题的根源,制定出各个方面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法规,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各种各样的权利义务都非常明晰的时候,自然就便于各个当事人和执行工作人员的履行公务和执行公务了。
第二,要进行执行机构改革,强化执行措施和加大执行力度。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应从执行体制方面入手,将执行权从法院分离出去,建立独立地执行机构,统一行使国家的执行权。[iv]这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从根本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又避免了因执行难而造成的“法律白条”对法院的司法权威的影响;既能实现执行实施权和裁判权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目的,又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协调统一,并保障执行权的运行更具有民主性和开放性。同时执行措施也要与时俱进,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悬赏制度和转让无形资产等措施来加大执行力度。同时也要完善执行制度中的旧措施制度。例如财产申报制度,执行风险提示制度等等。只有在一个好的制度和好的措施的环境下,顺利执结各种案件才可能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