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2:05作者:李天扬老师
在金老师悉心的介绍与讲解过后,我开始尝试去接听各部门打来的咨询电话,来电提及的问题,多是关于合同条款的理解与拟定,由于在实习之前,我就有所准备,将合同法总论部分来回翻过数次,对大部分内容都能灵活运用,所以答起问题来有理有据,显得特别具有说服力。但是与此同时,我也深深感觉到,一个好的回答凭借的不仅仅是书本法条,更主要的是经验。一个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像金老师,可以从一个案例联想到许多类似情况,从而追索到当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结合现实具体情况,综合得出一个稳妥且高效的处理方案。合同法律事务这一块工作是公司法务工作的重中之重,日常工作是审查经济合同、制订合同范本、参与大型采购或工程承发包招投标、合同谈判等。这项工作也是大多数企业法律专业人员的日常工作。看起来烦琐,并且有点循规蹈矩,但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却起着非常大的作用!公司的经营管理有了法律人员的参与,经营风险就会大大降低。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不能仅仅靠感觉或交易习惯来维系。
除了合同法律事务,我们法务工作的另一个重头就是诉讼事务,这段时间我参加了大大小小的庭审多次,参与庭审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北良公司常常与黑龙江省吉林省的县级甚至乡镇农产区的小企业合作经营粮食项目,作为国有企业,北良公司的资信远远高于乡镇企业,而且在合作过程中常常需要扮演资金垫付者的角色,那么就需要我们法务人员,在审查合同的时候,较多的避免对我方不利的条款,控制法律风险。并研习《担保法》、《物权法》等关于担保的规定,为企业的资金回收提供保障。
正直大豆进出口贸易频繁的季节,贸易部的师哥师姐经常拿着合同登门造访,看着合同中再熟悉不过的“FOB”,“CIF”等贸易术语,感觉刚刚学习过的国际经济法概论这下可找到了用武之地,于是干劲十足。在审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我特别关注了欧美国家商人的精明头脑,我了解到信用证欺诈确实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着,着告诉我们法律工作者为了保护中方的切身利益,一定不能掉以轻心,要熟悉并巧妙地规避交易中的种种陷阱。
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付款、承兑、交单的地点。除了自由议付的信用证之外,还必须约定议付的地点。受益人不在到期日提交单据,开证行可以过期为由拒绝付款。在我接触的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将信用证的到货期修改为20XX年4月30日,信用证有效期修改为5月5日。在20XX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兑付行提交了有关单证。注意:此情况说明,被告是在信用证规定的单证提交日届满前提交单证的,既然是符合信用证条款,便不能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