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8年4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018-11-27 21:14
县(自治县、市)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上解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作为全市生育保险调剂金。调剂金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生活津贴;(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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