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3 08:37作者:王新老师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补发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有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可申领补发30天奖励性产假生育津贴:
申领对象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分娩、产假期满后继续参保缴费,且按原国家规定产假已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生育保险待遇的。还可享受30天奖励假。这30天奖励假属于《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法定产假的延长。
也就是说,这30天奖励假也能享受生育津贴。
申领办法
用人单位自即日起,可携带《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到原办理生育保险结算手续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发;因区划调整更换参保地的用人单位,到调整后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可以拨打12333查询)。
因为从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对于这30天的奖励假现在补发生育津贴了哦。
其中,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分娩当月单位平均缴纳工资基数÷30×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其中缴纳工资基数是指社保的缴纳基数,即五险一金的扣除基数。
比如你在所在地区产假天数是128天,然后你最近顺产了一个宝宝,单位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8000元,如果你上一年社保年度月工资是1万元的话。那么你能领取的生育津贴金额为:8000÷30×128=34133元,这34133是由社保基金来支付的。但由于你的工资高于单位员工的平均工资,因此超出的部分2000÷30×128=8533元由单位支付,总共领取的生育津贴金额为42666元,另外,生育津贴是不扣个人所得税的。
总结:从以上生育津贴2018最新政策来看,你的生育津贴是和你平常缴纳的社保基数和产假天数息息相关的,如果所在地区产假天数比较长的话,那么领取的生育津贴也就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