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3 07:52作者:李天扬老师
厦门1028年产假和过去一样,按照福建的标准,福建规定女方产假为158天—180天。
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不少于9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福建规定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2月19日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
厦门生育津贴怎么算
一、女职工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二、男职工生育津贴
男职工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厦门生育津贴标准
一、女性职工生育津贴标准
1、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
2、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4、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5、顺产9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