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09:52作者:李天扬老师
五、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具备的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连续满12个月,且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六、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职工实施国家、省规定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七、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可享受产假天数计发。
根据2016年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及近日省人大、省人社厅确认,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该30天奖励假属于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的98天生育假的延长。
2018年2月22日起申报生育保险费用的,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将计入生育报销费用;在此前涉及补领奖励假生育津贴的,具体办理参照市社保局网站公告(www.jxss.gov.cn)
八、生育医疗费的补偿标准?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定额补偿标准
(1)门诊人工流产术(含药物流产)400元;
(2)住院人工流产术1500元;
(3)住院引产2500元;
(4)正常阴道分娩3000元;
(5)手术助产(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3500元;
(6)剖宫产5000元;
(7)宫外怀孕手术5000元。
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如何享受?
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达到规定月份,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按嘉人社发〔2015〕166号文件第四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文件详见底部链接)
十、生育保险基金如何拨付?
市社保局工伤生育处自收到申报材料并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生育保险相关款项划入用人单位帐户,用人单位在到帐后可到社保局生育保险窗口领取回单,并通知到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