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09:47作者: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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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1月14日施行,有关奖励与保障政策也有所调整。近日,舟山市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两孩政策的总体方案(代拟稿)》为依据,制定了《舟山市贯彻全面两孩政策总体方案》。
关于晚婚假、哺乳假、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享受相关优惠方面的变化,看下来!
新修改的《省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1月14日于发布之日实施,2016年1月14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但2016年1月14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尚未休晚婚假的夫妻,仍可享受晚婚假待遇。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不论是否晚育,不论头胎还是二胎,女方都可以在法定产假期满98天后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待遇,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待遇。
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能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前只生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现在仍可以继续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继续按规定获得扶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又再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费不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