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09:45作者:李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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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浙江出台《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6月1日正式施行。
孕期、哺乳期被解约?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孕期女职工有什么福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 (二)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三)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四)怀孕不满3
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 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 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五)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