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4 09:51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关于调整双鸭山市生育保险政策和相关待遇的通知》(双人社发〔2015〕7号)规定的原待遇标准执行,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县区同步执行。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