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0:08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独生子女户和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的优待奖励补助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措施时,要统筹考虑,遵循优先优惠计划生育家庭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所在县、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计算(市直单位按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计算)。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2‰以内提取。退休时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参照《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其计划生育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支付,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具体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的在职人员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分工的有关单位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对其它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潮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潮府〔2010〕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