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7:03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
第九条 参保单位合并、重组、分立、转让时,承接的企业负责缴清欠缴和继续承担应缴的生育保险费。对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因破产、兼并、出售、租赁等原因导致失业的,其失业职工从正式转入失业之日起十个月内生育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须于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登记办理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年度审检。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生育保险待遇的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 (二)女职工生育津贴;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的; (二)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第十四条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已婚女职工,在计划内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签发的妊娠及中止妊娠、出生、计划生育手术等有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根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的产假期限,结合参保单位缴费计发。
(二)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因计划内生育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品费(含自费药品及营养药品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