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6:45作者:才子老师
政策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 2008〕 136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发〔 2010〕 16号);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市人社发〔 2010〕33号);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宝市劳社发〔2008〕185号)
享受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享受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和生活津贴。
①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妊娠 32周(含 32周)以上正常生产或者妊娠不满 32周早产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三级医院为 1300元、二级医院为 1100元、一级医院为 900元;妊娠 16周(含 16周)以上 32周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三级医院为 1000元、二级医院为 800元、一级医院为 700元;妊娠不满 16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三级医院为 300元、二级医院为 250元、一级医院为 200元;确因生理和病理原因,实施剖腹生产的,每例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三级医院为 3000元、二级医院为 2500元、一级医院为 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医疗费 500元;产前检查增加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300元(随津贴发放);因生育引发的合并症、并发症等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以内的据实结算,补贴标准以外的费用,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70%,个人自付 30%。
②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以本人生产、流产当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和享受期限计算生育生活津贴。
③符合条件的生育女职工,由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标准及享受期限,一次性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