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10:49作者:王华老师
一、参保职工生育产前检查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用均实行最高报销限额,以当次妊娠为单位,生育医疗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生育医疗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具体限额标准如下:
1.产前检查(含保胎和先兆流产)800元、计划生育手术800元、流产(1-3个月)800元。
2.顺产2500元、异位妊娠(保守)2500元、流产(4-7个月)2500元、早产2500元。
3.难产4500元、异位妊娠(手术)4500元。
二、参保职工在2017年5月10日之前发生的相关生育费用按原政策执行。
三、本通知未规定的生育保险政策,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