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0:14作者:李一老师
(一) 妊娠胆淤症;
(二) 妊娠高血压;
(三) 前置胎盘;
(四) 胎盘早熟;
(五) 产后出血;
(六) 子宫破裂;
(七) 羊水栓塞。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病种范围,根据我市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予以逐步调整。
第二十六条 参保职工生育、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含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后并发症)等实行定点医疗服务。用人单位职工在外地因急产不能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可就近选择一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但应在分娩后10日内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申报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费用。
第二十七条 参保职工常驻外地工作,因公出差、探亲或休假期间需要在外地生育分娩,应由单位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申报手续,并领取《遂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由接诊医院及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写并盖章。产假结束后,由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人员持《遂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局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进行中晚期妊娠检查或分娩,因特殊情况确需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署意见,到参保地社保局审批。如遇紧急情况,可先转院后办手续,但必须在转院的10个工作日内报参保地社保局备案。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形下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不符合四川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职工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用人单位职工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未纳入计育生育计划的怀孕而终止妊娠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未经参保地社保局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