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1:25作者:王华老师
凡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且连续缴满六个月到一年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一切费用须在法定产假后三个月内向市医保中心申报领取(特殊情况需先申报)。
治疗宫外孕、葡萄胎的医疗费用不在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发生的现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异地生育者,需在生产前办理异地生育申请,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四、张家口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张家口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每个生育女职工生育后,可享受剖腹产3000元、顺产2000元、怀孕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上环、取环及实施节育术150元的报销费用。如在定点医院生育的,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采取直接结算的方式;在市内因急诊生育未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生育后持单位证明按上述比例报销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几种情形:
1.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非因急诊、抢救且未备案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所产生的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本次生育已享受异地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的。
5.参保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
6.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