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1:22作者:才子老师
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孕产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省和统筹地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五)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七)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