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1:20作者:三水老师
第二十三条 下列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 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费用;
(二) 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费用;
(三)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 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参保单位于每月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申领生育津贴等有关手续。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与医保中心直接结算。
办理手续时,参保单位应当提交女职工《产妇住院登记表》以及顶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一孩化证明、死亡和流产证明。
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位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